巧做納稅安排 放大“營改增”紅利
某集團公司深圳總部為一家投資性公司,國內有100多家全資子公司。總部常年為下屬子公司提供財務、工程、審計及采購等咨詢服務,每年收取咨詢服務費8000萬元。“營改增”試點前,該筆收入按服務業(yè)稅目繳納5%的營業(yè)稅,合同每年一簽。除了上述服務費收入及來自子公司分配的利潤外,總部無其他收入來源,且常年處于虧損狀態(tài),每年產生約1000萬元的經營虧損(不含紅利收入);下屬子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適用企業(yè)所得稅稅率均為25%,且全部 盈利。
自2012年11月1日起,總部被納入“營改增”試點,咨詢服務業(yè)增值稅稅率為6%.結合“營改增”試點及新合同簽署的契機,該集團財務部設計并實施了如下納稅方案。
自2013年1月1日起,總部將每年收取的服務價格8000萬元/年調整為不含稅價格,即含增值稅價格為8000×1.06=8480(萬 元),總部向子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;子公司支出該咨詢服務費產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均可得到抵扣。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,該關聯(lián)交易價格調整并不違反價格 公允原則,不會引致納稅調整風險(為簡化計算,測算不考慮附加稅費)。
方案設計思路
1.“營改增”試點后,總部無需就該收入繳納5%的營業(yè)稅;繳納的增值稅為價外稅,該增值稅稅額可以在子公司全額得以抵扣,該項內部交易的增值 稅稅負為零,集團整體節(jié)約了5%的營業(yè)稅負擔。由于支出的服務成本不變,方案對子公司損益無任何影響,利于子公司管理層的配合。
2.將原含稅(營業(yè)稅)價格調整為不含稅(增值稅)價格,事實上是將“營改增”試點紅利(即節(jié)約的營業(yè)稅400萬元)利益留在總部。由于總部經營虧損,無需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,而子公司均盈利,需繳納25%的企業(yè)所得稅,該利潤留在總部,有利于降低集團整體所得稅稅負。
如將400萬元安排在子公司(并保持總部的服務凈收入不變),由于子公司需要就該增加的利潤繳納25%的企業(yè)所得稅,則集團整體增加的凈利潤為400×(1-25%)=300(萬元),比上述實施方案減少100萬元。
方案測算
1.對總部的影響:
價格調整前,總部凈收入為營業(yè)額-營業(yè)稅稅額=8000-8000×5%=7600(萬元)。
價格調整后,總部凈收入為8000萬元,比價格調整前增加8000-7600=400(萬元),由于總部經營虧損達1000萬元,該增加的收入,無需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,因此總部凈利潤增加(虧損減少)400萬元。
2.對子公司的影響:
由于價格調整前后,子公司入賬及稅前扣除成本均為8000萬元/年,對子公司損益無影響。子公司額外支付的6%的增值稅,可憑總部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予以抵扣。
3.對集團整體影響:
集團合并報表增加凈利潤400萬元/年。
該實施方案通過適當的價格調整,將“營改增”試點紅利安排在常年處于經營虧損的集團總部,節(jié)省了企業(yè)所得稅支出,增加了集團盈利。
知識點
營改增是指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,是我國稅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,其目的是要消除制約服務業(yè)發(fā)展的稅收制度障礙,同時總體上減輕生產性服務業(yè)相關產業(yè)鏈的稅負。
營改增的背景
我國自1994年施行對貨物和勞務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(yè)稅制度以來,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(fā)展等方面發(fā)揮了重要的作用。(增值稅的貨物是指:有形動產;勞務是指:加工和修理修配。
營業(yè)稅征稅范圍是指轉讓無形資產、銷售不動產及應稅勞務。應稅勞務是指交通運輸業(yè)、建筑業(yè)、金融保險業(yè)、郵政通信業(yè)、文化體育業(yè)、娛樂業(yè)、服務業(yè))
但隨著社會分工日益細化,這種稅制結構下增值稅納稅人外購勞務所負擔的營業(yè)稅、營業(yè)稅納稅人外購貨物所負擔的增值稅,均不能抵扣,重復征稅問題未能完全消除,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和現(xiàn)代服務業(yè)發(fā)展。
來自萬和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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